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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4-25
受理条件:1、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,即具备以下任一条件:(1)初次运输木材的,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;(2)进口的木材,取得海关手续;(3)二次(中转)运输,取得前次运输证件:2、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,并已交纳林业税费。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;
所需材料:1、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明;2、乡(镇)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。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、交纳育林费收据、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;3、个人销售的房屋前后自产材,提交乡(镇)林业工作站的证明;4、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,提交其开具的发票、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;5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、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,提交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、进材发票、单位介绍信;6、进口木材提交海关报关单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、木材经营加工备案通知书、单位介绍信。
办理流程:申请人向林业局提出申请,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,以及木材检疫证明,林政股股长审核,主管领导审核,备案,发证。
承办处室:林政股
受理时限(工作日):1 法定办结时限(工作日):7 承诺办理日期(工作日):1